记者8月4日从市人社局得知,平顶山市按照规定,自7月1日起下调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行政区域有所不同,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下调至1400元、1250元、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分别下调至13.5元、12元、10.5元,与此前比起,涨幅10%以上。 根据规定,市区(不含石龙区)、舞钢市为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宝丰县、郏县为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叶县、鲁山县为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5元。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讲解,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三险一金中的职工个人交纳部分,即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加班费无法算入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月薪也无法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获取长时间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缴纳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还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剧毒危害等类似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敛财伙食、住房等缴纳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益;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纳部分;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获取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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